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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0 09:01:35 来源:外国语学院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及实验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院成立了“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安全包括水电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成立“外国语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实验室管理人员、院办主任、各专业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安全形势需要对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以问题和事故为导向,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研判实验室安全形势,盯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学院实验室安全重点工作,特别是学院安全重点安全领域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坚决做到“把风险防控挺在隐患前边、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决防范和遏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三)督查学院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督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及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院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四)协助各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长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三)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本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三)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 学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九条 学院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院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严重违规者,将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